动漫产品:动漫产品目前种类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各种动漫作品以及各种相关的衍生产品。动漫作品和动漫衍生品主要包括动漫相关的游戏、服装、玩具、食品、文具用品、主题公园、游乐场、日用品、装饰品等,范围较宽,产品种类也较多。其载体包括:电视、电影播放,图书、杂志出版,各种vcd、dvd光碟产品的发行等等。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动漫产品权利保护的基本形式:
1、动漫产业链的4个基本环节:漫画(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角色扮演)---网络动漫、游戏、玩具等周边产品开发。
2、动漫产品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形式:
⑴著作权保护方面,动漫产品中的动漫形象、情节、插曲、软件程序及其文档等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之构成要件。因此,动漫产品融汇了美术、音乐、图形、摄影、计算机软件、模型等多种作品形式。创作者自该作品完成之日起即取得著作权,且无需履行必然行政许可或备案程序。
⑵商标权保护方面,以典型动漫形象或图形为基础,将动漫作品申请为商标后,则产生权利交叉,动漫的识别功能和主动保护功能均大大增强。广东爱威公司先于动画片《神探威威猫》投播,申请注册了“威威猫”、“爱爱兔”、“顽逗”等卡通形象商标。由于商标的授权程序已对其新颖性进行了初步审查,在未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同类别商品侵权判断比较容易。因此,以商标权寻求行政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力度相对较大。
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方面,为制止不良商家对动漫衍生产品侵权,有的动漫企业将其创作的动漫作品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动漫衍生品价值高,成本低,对其盗版最猖獗,须重点加强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要求相对较低,只需符合新颖性原则即可,无需实质性审查,因而易获授权,保护力度较大。
⑷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等方面的保护。
⑸综合保护方面,一些动漫作品,可适用著作权、商标、外观设计进行综合保护。在动漫实现数字化后在网上传播,可依网络传播权条例加以保护;对于动漫衍生产品中的方法和专有技术等,不打算申请专利或者在申请专利之前,可采取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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